浏阳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浏阳市博物馆文物资料和藏品数量,更好地展示地方特色文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《博物馆条例》《国有博物馆藏品征集规程》及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成立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,由馆长担任组长,副馆长担任副组长,藏品部、办公室、陈列部、宣传教育部等部室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。领导小组下设藏品征集工作办公室。
此外,工作组特聘请湖南省文物局、长沙市文物局等相关文博专家人员为鉴定员,确保文物征集的质量。
第三条 藏品征集范围
(一)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文物(包括石器、玉器、陶瓷器、青铜器等)。
(二)反映浏阳历史文化及人物掌故的碑、志、牌匾及资料。
(三)有较高艺术价值的传世文物,包括历代名人字画(含本地区历代乡贤书画家代表作品)、陶瓷器、玉器、家具、古籍善本、碑帖等。
(四)历代铜、玉、竹、木、牙、角、漆器等工艺制品。
(五)反映浏阳境内在仕、农、工、商、衣、食、住、行、婚、丧、喜、庆等方面的民俗文物。
(六)反映浏阳籍将军或烈士各时期的相关物件(包括报刊、照片、奖章、衣物、书信、文件等)。
(七)各时期存世较少,濒将退出使用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,特别是与近现代浏阳地区手工艺品、土特产品等相关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具。
(八)反映本地区宗教信仰的实物和资料。
(九)根据陈列、研究和收藏等的需要,其他类别有价值的文物。
第四条 征集方式
(一)捐赠:接受个人、团体、单位捐赠,对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,对捐赠具有重要艺术价值的精品文物的捐赠者或单位给予适当奖励。
(二)购买: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,按照自愿出售的原则,对收藏机构或个人的藏品进行购买。我馆组织专家对拟购买的藏品进行鉴定估价,参照市场因素,与收藏者协商议价达成一致后,签订协议予以购买。